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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民工群体职业病现象的原因及改进措施:

来源:劳动保障世界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08-0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1 农民工职业病现状 职业病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即用人单位的劳动者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据统计数据显示

1 农民工职业病现状

职业病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即用人单位的劳动者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据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进城务工与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总人数已超过2.4亿,且以每年500万以上人口的速度增长。农民工群体已成为职业病高危人群,其中最严重的是尘肺病、化学物质慢性中毒等。职业病在此群体中颇为高发,为农民工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

2 农民工罹患职业病的原因

针对工作场所中出现的职业病现象,我国自从1987年起相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手段明确国家机构组织、用人单位的职责,以保护广大劳工减轻甚至免除职业病危害。然而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职业病现象依旧有增无减。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从社会体制角度。在经济转型加快的今天,二元制机构越来越多地表现为阻碍生产要素及城乡资源要素的流动,工业化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进城务工变成为农民的另一条出路。在城乡割裂的现实下,由于自身学历、工作经验等条件难以适应大多数城市用人单位的需求,与城市劳工相比缺乏竞争力,因此大多只能从事采掘、建筑、纺织、制造、加工生产等劳动密集型工作,罹患职业病几率及严重性均远远大于其他岗位和其他人群。

2.2 从用人单位角度。农民工所从事的岗位多为盈利性的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增大用工开销,无疑与劳工降低用工开销、增加经济利润的主观愿望背道而驰。盈利性单位如何平衡社会价值与所追求的经济利益,如何寻找平衡点和界限,究竟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仍然尚未明确,因此导致用人单位在保障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身心健康方面采取措施的积极性。

2.3 从农民工自身角度。从心态角度,进程务工农民工通常为青壮年劳动力,往往肩负着养育全家的重任,生存压力巨大,因此这一群体在缺乏工作岗位的选择权的情况下会被迫接受用人单位所提供的恶劣的工作环境、简陋的保障措施、高强度的劳动。尽管农民工群体尤其是新生代法律意识已经增强、法律行为略显成熟,然而毕竟作为非法律专业群体、作为社会中相对弱势阶层,其维权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尚不够专业,不足以自我保护。当然,不能苛求农民工群体在自我维权过程中发挥较大作用,毕竟在参与中上层制定的社会“游戏规则”中,他们在权利易被忽略、维权艰辛的条件下,需要的是协助与保护,是关爱与理解。

3 农民工职业病维权困境及完善的构想

农民工群体职业病确诊与求偿的道路是异常艰辛的,维权途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和阻碍。笔者就常见的证明劳动合同、举证责任和鉴定确诊三方面的问题加以分析,并试图探讨协调与解决方案。

3.1 证明劳动合同存在的事实难。由于不少用人单位拒绝与农民工签订正式、合法的用工合同,致使农民工在罹患职业病危害向单位寻求赔偿时因缺乏有效用工证明,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针对此种现象,在司法实践当中,如果有其他佐证能对劳动关系予以证明,并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效果的,应对劳动关系可予以认同。其他辅助性证据包括:其他工友、邻居、亲友的证明,其他有工作关系或往来接触密切人的证明。因为从常理角度分析,农民工伪造工作关系以寻求职业病赔偿的可能性较小,且证明难度和风险极大,如果提出佐证且基本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则仲裁或诉讼机关应予以认可。

3.2 举证责任困难。我国现行程序法对农民工职业病求偿举证责任的规定为从企业取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应当由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职业病诊断的申请应当提供置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等资料多项。上述材料均被企业掌握。让农民工要求单位“自证其罪”的难度较大。

假设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从双方实力角度分析,无论农民工个体法律知识再丰富、和维权意识再强大,然而相比单位而言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其所能获取的资料、信息、档案、监测结果非常有限,证明力相对薄弱,并且很可能面临单位不配合不提供信息导致举证不能的情形。而单位作为实力较强的一方,无论是资讯的搜集抑或证据调查能力均远远优于农民工。从力量对比的角度而言,实行举证倒置是较为妥当的;从双方心理分析,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心态是寻找稳定的工作以养家糊口,尤其是小农经济下长期养成的严诉心理导致其不愿发生矛盾、更不愿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冲突,除非迫不得已、走投无路。因此这一群体通常不会无缘无故起诉、滥用权力、滥诉,以至于为单位和仲裁审判机关增加不必要负担是不太可能出现的。


文章来源:《劳动保障世界》 网址: http://www.ldbzsjzz.cn/qikandaodu/2020/0804/3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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