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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呼吁:立法护航网约用工

来源:劳动保障世界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08-10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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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图/视觉中国)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约工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然而他们的劳动权益却普遍缺乏保障,不少网约工正在为自己不确定的未来忧心忡忡,更有一些人已经拿起了法

(图/视觉中国)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约工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然而他们的劳动权益却普遍缺乏保障,不少网约工正在为自己不确定的未来忧心忡忡,更有一些人已经拿起了法律的武器。然而现有法律是否能为他们获取劳动权益提供充分保障?怎样才能合理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呢?

现有法律难以保障网约工权益

网约车司机、外卖送餐员、代驾、上门厨师等各行各业的网约工团体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而不断壮大。然而网约工群体快速发展的同时,相应的社会问题也逐渐暴露。

与传统的服务业就业场所相对固定不同,网约工提供登门服务,流动性直接导致了工伤风险的加剧。据媒体报道,2017年上半年就有76位外卖小哥在送餐中死亡。由于绝大部分网约工并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和投保商业保险,因此当遇到意外伤害时,他们很难得到一定的劳动保障。

基于工伤、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劳动保障的缺乏,不少网约工开始要求与互联网企业确认劳动关系,要求获得劳动权益。但是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网约工群体能够要求平台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吗?

“目前的法律、法规显然是没办法保证他们劳动者权益的。”上海市人大代表、君悦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刘正东表示:现有的劳动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确认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以“三固定”为前提的。所谓的“三固定”就是固定工作时间、固定工作地点、固定工作内容。在这样的前提下才认定企业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才能要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而网约工既不同于传统的劳动关系,也不同于劳务关系——互联网用工既不需要固定的场所,也不需要固定的时间和固定的工作内容。网约工与平台更多是合作关系,网约工是靠双方签订的网约协议来规范的,这种协议很多被冠之以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显然适用不了劳动法规,因此网约工实际上处于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之间的真空地带、灰色地带。

司法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

互联网用工更加灵活自由,平台与网约工的关系便更加隐秘、复杂。目前,当网约工与平台存在劳动争议时,司法机关比较多的是,简单认为没有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对此,刘正东代表认为,虽然大部分网约工与平台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但是司法机关不能简单地就此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应该发挥司法智慧,透过现象看本质。

如何透过现象看本质?刘正东代表提出区别对待两种不同的情况,“有的平台就像中介一样,只派单,然后平台收取一定的费用。这一类可能就不属于劳动关系了。另外一种是派工,单子是平台接下来,然后派给网约工做,平台收的费用里给网约工一部分,这类是比较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他同时表示,“劳动关系对劳动者是双刃剑,一方面保护了劳动权益,另一方面也约束了一些行为。司法层面既不能让平台钻空子,也没必要给网约工套上不必要的枷锁。”

如何立法让互联网用工更规范

那么,如何理顺网约工与平台的关系,让网约工的劳动权益保障变得更加规范、有序,也让司法更加统一呢?

刘正东代表认为,有必要从立法上对互联网用工加以规范,“我觉得目前最起码要从国务院行政法规层面立法是比较妥当的,如果将来成熟了再上升为国家法律”。

当然,地方立法也可以进行探索尝试。就此,刘正东代表提出了以下四个方面建议:

首先,属于派工的适用劳动合同,属于派单的就按照合同法来。因此网约工与平台的协议是非常关键的,要规范网约工与平台的协议,要杜绝平台使用一些霸王条款、协议。

第二,通过立法强制给网约工至少办理健康险、人身意外险,费用可以让平台更多地承担,让平台知道自己有这方面的义务。

第三,将来网约工能不能自己交社保?不一定要由单位来缴。这就意味,平台用工时除了给买意外险还要审查参加的人是否自己缴纳了社保。如果没有缴四金的你跟他签协议那么就视为双方是劳动关系。

最后,立法需要关注的是网约工与失业人员的关系。很多人一方面是网约工,另一方面还是失业人员(是城镇居民的),要把网约工从失业人员里分离出来。如果一方面作为网约工保护他的权益,另一方面还享受职业救济保障就不公平了。


文章来源:《劳动保障世界》 网址: http://www.ldbzsjzz.cn/qikandaodu/2020/0810/3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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