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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发放起始时间

来源:劳动保障世界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08-10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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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心提示:法院认为,李某于2009年12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社保机构却核定其退休时间为2010年12月,并于该日期起为其发放养老金。虽然社保机构按省相关部门文件为李某办理了退休手

核心提示:法院认为,李某于2009年12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社保机构却核定其退休时间为2010年12月,并于该日期起为其发放养老金。虽然社保机构按省相关部门文件为李某办理了退休手续、核发了养老金,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但其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支持。

基本案情

李某1978年12月到县木器厂工作,1989年12月25日与木器厂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协议书”,1990年4月1日经县劳动(人事)局批准,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借调到洁神公司工作,直至2006年3月洁神公司倒闭止。企业自1992年1月至2006年3月为李某缴纳养老保险费,2006年4月至2009年12月由李某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2010年11月18日李某申请退休,社保机构告知李某应补缴1985年1月至1991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年限才可按31年计算。李某依据社保机构要求补缴了前述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共计人民币元。社保机构自2010年12月起发放李某养老金,每月1018.79元。李某认为,依据省劳动保障厅有关文件规定,即李某应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期间为1990年3月至1991年12月,其1990年2月以前的工作时间,应视同为缴费年限,社保机构核定的补缴养老保险费时间段与补缴基数不符合相关规定。李某认为,2009年12月其年满60周岁(根据档案年龄计算),应由社保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为其按月发放养老金,但社保机构于2010年12月份才向其发放养老金,社保机构为其核定的退休时间及每月1018.79元的养老金数额均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双方发生争议,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社保机构要求其补缴1985年1月至1991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元的具体行为,判令社保机构重新核定补缴时间、补缴基数及缴纳费用总额;撤销社保机构核定2010年12月为其退休时间并自该日期起发放其养老金1018.79元的具体行为,判令社保机构重新核定其退休时间及养老金数额。

审判

关于视同缴费年限问题,李某认为应该适用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在基本养老金计发中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劳社[2008]30号)规定,即原临时工从1990年3月开始按省政府规定按时缴费,1994年底以前经原劳动部门批准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其1990年2月底以前未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金,1990年2月底以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社保机构辩称,要求李某补缴1985年1月至1991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元,是依据廊劳社办(2003)116号文件规定“1985年1月以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执行的。

关于养老金数额及发放时间,社保机构主张系依据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67号)第十条规定“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因单位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个人账户继续记载,但其延期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劳动保障部门按其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批准退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计发待遇”而确定。

一审法院认为,社保机构依据廊劳社办(2003)116号文件要求李某补缴1985年1月至1991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元的行政行为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李某的退休时间应为其满60周岁,社保机构以其申请时间作为核定退休时间并发放养老金无相应法律依据。判决维持被告要求原告补缴养老保险费行为;撤销被告核定原告退休时间及养老金1018.79元的具体行为,责令被告在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社保机构上诉称,其依据冀劳社(2006)67号第十条之规定以及李某本人于2010年11月18日自愿书写的关于自申请之日计发养老金的申请,确定2010年12月起计发李某养老金有法律依据。尽管李某已于2009年12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由于其未按时申报,社保机构无法单方主动为其按时发放养老金,造成养老金计发延迟的结果是由于李某一方原因,社保机构对此不负有责任。请求撤销原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社保机构认可李某于2009年12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核定李某退休时间为2010年12月,并于该日期起为李某发放养老金,虽然社保机构按河北省劳动部门相关文件为李某办理了退休手续、核发了养老金,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但其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三行再初字第1号,(2015)廊行再终字第3号]

参考案例

刘某,女,1948年3月4日出生,1970年2月被分配到某机械厂工作,1985年7月调入制冷机厂,1986年1月调入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1992年4月至1993年7月刘某在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参加了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当时实行按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及人数核定应缴费用,没有此阶段的个人缴费记录,直至2005年找齐刘某工资发放等资料后,为其补登了参保缴费记录。1993年8月刘某调入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同年被安排到贸发下属深圳合发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工作,1994年杭州分公司撤销。1993年8月起刘某在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文章来源:《劳动保障世界》 网址: http://www.ldbzsjzz.cn/qikandaodu/2020/0810/3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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